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如何定性为虚假证据罪?
时间:2023-11-07 01:20:08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证据以提起诉讼,致使司法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或他人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将从重处罚。同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提出虚假证据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这种行为影响到司法秩序或者给他人带来严重损失,那么起诉人可能犯有虚假诉讼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为了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鉴定结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裁判发生错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者指使、纵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罪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者指使、纵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而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者指使、纵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则可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

司法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罪之间存在着互相配合、共同犯罪的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者指使、纵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利用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虚假证据、鉴定结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裁判发生错误的,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利用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虚假证据、鉴定结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裁判发生错误的,则可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避免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者指使、纵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公平。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指使、纵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都可能构成该罪。司法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罪之间存在着互相配合、共同犯罪的关系,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避免利用职权或地位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结论或指使、纵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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