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不合格的餐饮店应当如何惩处
时间:2023-10-11 04:01:52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卫生不合格的餐饮店应当如何惩处

警告或停业、罚款等,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卫生部门进行处罚,首先通知整改脏乱,如果不整改按事节轻重进行适当罚款,再不整改是事节严重了,应强行该店的经营权。

二、食品安全纠纷的起诉方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执行庭提出执行申请。

三、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

需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有: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n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n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n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n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n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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