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律监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行政法律监督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1。行政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别行政监督和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和组织。2。行政法律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律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被授权组织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是否守法。第二,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可诉行政行为必须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从一开始就体现了这一特征。检查人员行使检查权,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与职责的关系。他们的行为出于何种行政目的,必须说明其意图,并告知对方。可诉行政行为必须与行政权力的行使相联系。检查人员只有在合理判断有必要履行职责时,才能行使监督检查权。如果检查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报复和其他经济目的而实施与其职责无关的行为,则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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