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经济行为,避免国家税费流失,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并按照七部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各地要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标准、措施、工作安排以及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减少执法阻力,方便社会监督,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按要求成立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对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治理、综合治理,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治理工作的目标。
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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