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工伤的赔偿项目是什么。工伤治疗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3)交通费、食宿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批准后,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受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设备费。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停工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因工伤、职业病需要停业治疗的,停产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确定需要生活照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生活照料费按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8)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9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工资
(9)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工资的70%,六级伤残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受伤职工本人提议,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补助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在统筹范围内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公死亡的受扶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协调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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