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有一朋友要去家乐福上班。但是家乐福要先收取押金的,而且还要提供本地户口做担保。我觉得收押金这种事情有一点不合法。与法律规定有些抵触,但是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押金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问题补充:
我知道这样是不合法的,我提问的目的是希望你们能够给我分析一下细节,不要只是说一下不合法就完了。如果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一些工作服之类的,那这样子收取押金会不会也是不合理的?1、根据劳动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2、提供工作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一种,也不应该收取押金。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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