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具有担保性质的“押金”,目的是确保主合同义务正当履行。
于押金,很多人都不陌生。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时都会缴纳押金。
实际上,俗称的“押金”即为“保证金”,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简单说,不论是房屋租赁、酒店入住抑或景区自行车租赁,需缴纳“押金”的目的在于:①确保承租人正当合理的使用房屋、房间或自行车等租赁物。②发生房屋内附属设施、自行车等损毁情形时,收取押金的一方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
从法律层面讲,缴纳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既可以督促承租人或使用人正当使用房屋或自行车等租赁物,也可以确保发生不当损害时,出租人或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因此,作为“租赁单车”服务的单车,为了确保用户正当使用其单车,面向用户收取“押金”并不违法。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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