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在法律上认证商业的诋毁行为
1.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主体与受害的经营者必须构成竞争关系。
2.行为主体具有损害对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
3.客观上侵权人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关于商业诋毁的内容,根据孔祥俊所述,商业诋毁的内容应当是开放性的,凡是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应当属于商业诋毁。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特点
1.有着明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三、商业诋毁可以起诉吗
可以。但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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