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交警怎么分责任?
时间:2024-02-10 08:51:56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警怎么分责任

1、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勘察现场,并认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

2、追究逃逸人员法律责任。

3、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4、交通事故撞死人,首先应该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要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1)如果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肇事者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可由交警根据相应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起点为: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四)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五)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六)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七)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由交警到现场认定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受害者死亡的,需要从重处罚,可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时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若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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