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4、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
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变更条件的,按要求发放《变更税务登记表,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当场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对涉及法人变更的,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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