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的戴先生在无锡市xx区xx街道有合法房屋,且房屋已划入拆迁范围,却于近日收到街道办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街道办称要以危险房屋拆除名义对戴先生房屋实施强拆,严重侵害了戴先生的合法权益,戴先生遂向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
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诉讼要点
街道办是否有权自行发放危房拆除通知书,强行拆除房屋?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戴先生具有合法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危险房屋鉴定时,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对戴先生的房屋申请危险房屋鉴定。街道办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无权自行申请危险房屋鉴定,并无权以危房拆除名义对戴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换言之,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发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职权。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21日对戴先生房屋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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