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起诉儿媳对儿子的死亡赔偿,法院驳回!
时间:2023-05-06 21:01:16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妻子周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操作不当发生车祸,交警认定周某负全责,此次事故造成其丈夫吴某死亡。吴某的父母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5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为什么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本案中,周某基于一般过失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周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此,仍未达到夫妻侵权的认定标准。另外,周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其既是受害人,也是法定赔偿责任主体之一,双方的主体身份势必陷入“自己赔自己”的悖论之中。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侵权一般要怎么认定?

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侵权责任规定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前者在主观过错上强调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也就是说,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婚内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只有在侵权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该事故虽然周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在事故发生时,周某与受害人吴某超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的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因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侵权责任规定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前者在主观过错上强调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因为周某也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支持吴某父母的主张,双方的主体身份势必陷入“自己赔自己”的悖论之中,所以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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