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过错,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05 11:25:51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重婚的。《刑法》规定了两种重婚的情形,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该四种情形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会得到支持: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4.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5.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离婚过错方需要进行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夫妻一方有上述过错行为,还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是离婚时才能要求,如果不离婚仅仅依据一方婚外情或者暴力单纯去请求赔偿,法院是不支持的。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有:

1、有侵权行为:即上面所说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有上述行为就说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2、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就是说因为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损害或非财产受到损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会造成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有主观过错: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

4、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遭受损害的原因。

5、有离婚事实: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婚姻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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