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侮辱妇女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极为相似。他们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不同之处在于:1、对象的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针对非特定妇女,而侮辱妇女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则针对特定对象;2、侮辱妇女的目的和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以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为目的精神刺激;侮辱罪中对女性的侮辱,通常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女性的人格和名誉。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性骚扰的区别
媒体和公众所关注的一些性骚扰案件,实则为民事侵权案。这与作为刑事罪案的强制猥亵妇女案有本质区别。作为公诉案件的强制猥亵妇女案在证据的取得上,较民事案件当更为便利。证据的难以取得,是性骚扰司法认定的最大拦路虎。
成都某公司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拒绝后对其强吻,被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据悉,这是国内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只要在网上稍加搜索,即可发现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案例并不鲜见。所谓第一桩,不过是一种臆断之语。应当说明的是,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在法律概念上并不相同。
性骚扰来源于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中也只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范围。从传媒学的角度观察,可以看出性骚扰这一词汇正越来越多地被滥用。媒体和公众所关注的一些性骚扰案件,实则为民事侵权案。这与作为刑事罪案的强制猥亵妇女案有本质区别。
前者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后者由侦查机关主动介入,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为公诉案件的强制猥亵妇女案在证据的取得上,较民事案件当更为便利。缺乏公权力机关支撑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不得不放弃诉讼。证据的难以取得,是性骚扰司法认定的最大拦路虎——媒体所关注的性骚扰,通常发生在私密的场合,很少有第三人在场,而言语和身体接触又很难留下证据。即便有证人,想要搜集证人证言或说服证人出庭作证,也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法证明性骚扰的发生,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刑事司法认定上,猥亵妇女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这比起更为常见的以语言、姿势、不接触的动作以及环境构建为侵权方式的性骚扰有着较大区别,获取证据也更为容易。加之公权力的介入,强化了取证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强制猥亵妇女罪常见,而性骚扰胜诉极为稀罕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不喜欢这样的新闻。这样的新闻,对于妇女保护而言没有太大的意义。遏制性骚扰,其实是远在刑罚之外的。
目前我们在妇女保护中面对的许多问题,根本还没有得到报道,而妇女的自我保护,社会环境对妇女的保护氛围,还远远不足。很多女性受到了性骚扰,居然被周围的人认为是正常,认为女性是多此一举,女性只能自己默默承受。而我们周围的更多的性骚扰,如公车、地铁里的咸猪手、偷拍,居然很多人对偷拍照片静静乐道,反复品味,没有任何谴责、打击的社会意识。从这点上看,我们妇女保护的道路还任重道远的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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