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地区,贪污受贿案中的律师职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于他们能够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其进行申诉和控告,协助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在法庭上为其进行辩护等方面。借助于自身的深厚法律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深入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并据此制定出最适合的辩护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争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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