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在国外领,国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2023-07-12 09:56:06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解决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娃儿抚养、财产处置达到协议的,两方须共有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解决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解决,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解决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定。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果寓居国不认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解决的离婚登记并应予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寓居国解决离婚或回国内解决离婚。两方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议诉讼。其中回国内解决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同性国外结婚证在国内有效吗

领事结婚登记,通常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由此,从理论上讲,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外国领事)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中国领事)一样,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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