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超载怎么处罚
(一)根据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00KG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六)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七)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八)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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