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区别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其它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
二、商标申请补正通知书
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三、商标权的终止情形
(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二)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四)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五)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六)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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