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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