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以发放宣传材料维持生计,不想却飞来横祸在这次意外中丢掉了年轻生命。5月26日下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何伟在派遣散发小广告时突然被人追打,情急之下跳进昆玉河溺水身亡一案。
原告何鼎云、谭爱花(何伟的父母)诉称,何伟生前在康源公司工作(在该单位用名为张苏杰)。2004年10月24日上午,康源公司在空军总医院举行销售活动。何伟被康源公司的负责人分配到空军总医院对面钓鱼台公交车站迎宾并作宣传。在公交车站迎宾并发放该公司的宣传材料时,何伟被一男子追赶,不幸落入车站附近的昆玉河溺水身亡。
何伟2004年3月经人介绍来到康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该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何伟在为该公司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遇人身损害致死,康源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康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被告康源公司辩称,公司职工中没有何伟,也从未有人曾用名为何伟。何伟和公司的职工张苏杰是否为同一人不能认定。公司职工中确有张苏杰其人,该职工于2004年10月24日失踪,公司于2004年10月25日向甘家口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接到已找到张苏杰下落的通知。同时,何伟跳河原因不明,追赶何伟导致其跳河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案情尚未查明之前,公司不应当承担何伟死亡的民事责任。
公司在2004年10月24日安排张苏杰的工作任务,是早7:30-9:30在空军总医院北门外马路北面的公共汽车站迎宾,引导在此期间下车来参加公司在空军总医院内西楼5层会议室举办的产品展销活动的人员,通过地下通道过马路前往会场。该项工作任务没有任何生命危险,其区域也仅限空军总医院北门外马路北面的公共汽车站,而何伟死亡的地点为远离该处的昆玉河内,公司对张苏杰的工作安排与何伟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对何伟的死亡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何鼎云、谭爱花之子何伟是否确系康源公司雇员张苏杰及如果何伟确系张苏杰,康源公司应否对何伟的死亡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鼎云、谭爱花之子何伟在死亡前曾以“张苏杰”的名字受雇于康源公司,即康源公司雇员“张苏杰”的真实身份为何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何伟系在履行康源公司分配的工作期间被他人追赶而溺水死亡,故康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何伟所采取的避险行为显属不当,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北京康源健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鼎云、谭爱花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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