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河道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判断河道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发生溺亡事件的河道是否符合对外性、安全管理性、地域特定性的特征。所谓对外性,是指所处河道面向社会开放,进出自由;所谓安全管理性,是指河道管理者在类似河段制定了有关的管理性文件,在类似河道采砂、河道疏浚中管理者需要履行有关提醒义务等;关于地域特定性,要看河道所处位置紧邻市区、人流量较大、属于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河道是否是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未给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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