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时间:2023-04-24 15:22:39 4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复议在韩国被称为行政审判(早期被称为诉愿),意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基本制度。韩国于1951年制定诉愿法,并于1984年把该法改称为行政审判法。自1988年到1998年的10年间,该法经历了4次修改,成为韩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此外,该国还制定了《行政审判法实施令》(总统令)和《行政审判法运营规则》(国务总理令),并在有关国税、专利、土地的单行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复议特别规则。这些法律、法令和规则共同构成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石。韩国的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多,且逐年增加

目前,韩国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10年前增加了5倍。从中央政府来看,近3年来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平均每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约2万件,其中2005年为22292件,2006年为19540件,国税审判院和国税复议系统2006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也高达12396件。市、道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近3年来年均3800多件,每年增加400多件。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得多。以釜山市为例,2005年该市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为219件,而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只有30件。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国民与政府之间的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整合工作,重点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在政府和学术界共同推动下,韩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较大规模的制度整合工作。1981年,韩国公法学会开展了行政审判制度综合研究,推动了1984年《行政审判法》的出台。在制度整合中,韩国高度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理论背景。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摩擦加剧,出现了行政复议案件激增的现象。妥善解决好行政争议成为迫切任务,而整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请愿和陈情(类似我国的信访)等制度,发挥各项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无论是请愿、陈情还是行政诉讼制度,都无法适应社会矛盾加剧、权利救济要求增加的需要。请愿和陈情是民众表达不满的宣泄管道,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诉讼的判决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论对公民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成本都太高且效率太低。行政复议制度则具有两个明显优势:一是,与陈情相比,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公信力;二是,适用相对简单的准司法程序,快捷、成本低廉,能够适应社会矛盾多发、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的新形势需要。行政复议制度还有利于消除和缓解行政机关与国民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

三、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建设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始终围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及时保障公民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促进行政机关合理运作的目标,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简便性、效率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韩国建立了以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核心的基本制度。

一是,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依照行政审判法设立的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是韩国最具特色并引以为荣的制度,这项制度有3个主要特点:

(1)除专业性极强的少数中央政府部门有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外,依法应当由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根据1995年修改的行政审判法,废除中央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委员会,原由其负责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再由总理或者部门行政长官签署后对外发布。

(2)从机构组成上看,既保证了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又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长由法制部部长担任,53名委员中有45人是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该委员会审理和裁决案件实行会议表决制,会议须由9名委员参加,其中民间委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因此,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3)在韩国政府法制部内设有由公务员组成的行政审判管理局,负责为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和裁决案件提供秘书服务和技术支持。可以说,在韩国中央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是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审判管理局共同配合完成的。目前,行政审判管理局已有108名工作人员。由于申请复议的人越来越多,韩国政府正准备为其再增加34名公务员编制。

二是,独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税务、专利、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领域,实行特别行政审判制度,即独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该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独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单行法设立并行使行政复议权。如果单行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审判制度,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该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行使复议管辖权。例如,根据税收法设定的国税行政审判院,迄今已有30多年历史。类似的独立行政审判机构还有海难行政审判院、特许(专利)行政审判院、土地补偿行政审判院等。(2)独立性强。例如,国税行政审判院是典型的准司法行政机构,独立于税收部门,直接隶属于财政部;遵循独立判断原则,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干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税务机关有拘束力,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异议。(3)人员配备充足,社会公信力强。例如,国税行政审判院共有行政审判官105名,均为公务员编制,并从社会上聘请了12名非常任委员;2004年办理的案件为5029件、2005年为4709件、2006年为4757件,而纳税人这几年的胜诉率分别是35?8%、31?9%、27?3%。

三是,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韩国共有16个相当于我国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包括1个特别市、9个道、6个广域市。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由地方政府副职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主理行政审判。韩国把解决行政争议看作是政府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地方政府首脑为一正两副,在两位副职中,一位是政治副知事,另一位是行政副知事。与中央政府不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由行政副知事担任,并由其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采用合议制方式审理、裁决行政复议案件。(2)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公务员配备较为充足。与中央政府一样,在地方政府除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之外,还另行配备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编制20名,其中10名负责行政复议(含代表政府参加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3)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16个省级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平均解决行政争议266件。

四、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保障

韩国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在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2007年的预算为5?55亿韩元(相当于人民币462?5万元)。釜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年预算为2?2亿韩元(相当于人民币183?3万元),民间委员每出席一次会议可获得7万韩元(相当于人民币583元)的津贴,参审人员的津贴为1万韩元(相当于人民币83元)。同时,韩国十分重视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建立了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系统,每天24小时都可以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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