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莆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莆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需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承诺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收取电子证照)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内容包括科室、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执业范围、职称证书编号、职称级别、职称证书上的专业);
6.消防验收或预验收合格报告。(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交,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非此情形的,本项申请材料无需提供,审批问卷时全选“是”。)。
7.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必须提交;非此情形的,本项申请材料无需提供,审批问卷时全选“是”。)。
8.申请主体身份材料(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法人申请的提供法人证书和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证书和身份证收取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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