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05 08:21:33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有哪些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跟承诺。

(一)、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能否被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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