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并非与洗钱罪等量齐观之概念。所谓非法集资,系指未获相关部门依法核准,擅自面向广大民众筹集款项之行为,通常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然而,洗钱罪则是明知是通过犯罪途径获得的财物及利润,却采取一系列手法对其实施掩盖甚至伪装,使其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形式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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