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第二条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读: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资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
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受公司章程限制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关于因继承取得股权的问题,司法解释中持有的立场是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的取得无须履行其他手续。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其股东资格进行抗辩。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