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了制定仲裁委解决争议,还可以去法院吗
时间:2024-04-06 23:06:34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同中约定了制定仲裁委解决争议,还可以去法院吗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基础上,如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仲裁这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试图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做法均被人民法院所拒绝受理,除非该仲裁协议存在着严重影响其有效性的法律瑕疵或适用性问题。

应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如果其中一方选择尝试以诉诸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此时人民法院亦不会给予其审判权,除非严格认定该仲裁协议已经失效或无法执行。

还需警惕另一种特殊情况——当合同的某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声明其与另一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时,而合同的另一方又在首次公开审判之前未能对法院受理此案件的行为表示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此时便可认为该方已经默认地放弃了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有权拓宽自己的管辖范围,继续进行审查和审判工作。

《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委托协义也是合同的一种吗

在常规状况下,单方委托书实际上并未具备合约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如果在委托书之内清晰地规定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该委托书亦可被视为广义层面上的合约。

当受托人违背了委托方的意愿,并且未能依照委托内容来实施对委托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操作,此时我们便有充分的理由来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正因如此,单方委托书实际在某种程度上也应归类为广义范畴内的合约机制。

委托书写就的主要内容一般涵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职业范围、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及办公电话等等。

这些基础资料务必尽可能地全面完整且详尽表述,以备第三方进行相关信息核实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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