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名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海鸥牌洗衣粉在马来西亚进行商标注册有关的几种公证书,同时委托马来西亚律师依据马来西亚商标法规定,申请海鸥牌洗衣粉在马来西亚注册。
南京市公证处受理该公司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掌握了以下情况:
自1974年以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一直对马来西亚出口海鸥牌洗衣粉,每年出口的海鸥牌洗衣粉数量和金额不断上升,但由于近两年来当地冒牌货的出现,其销售市场受到冲击。为了制止我方商标被假冒,该公司于1979年、1980年先后两次委托马来西亚律师申请该商品商标在马来西亚注册。1985年,马来西亚贸工部驳回我方申请,理由是海鸥牌洗涤剂已于1975年由当地商人颜××在马来西亚正式注册。
据有关资料证实,我国早在60年代就向东南亚地区出口海鸥牌系列化妆品和洗涤产品,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海鸥牌化妆品于1967年在新加坡注册商标,海鸥牌洗涤产品于1972年在新加坡注册商标。而颜××的商品是使用我们散装的海鸥牌洗衣粉搞成洗涤剂销售的。公证处查阅了有关国际商标注册资料,得知马来西亚商标注册是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对我方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有利。
根据上述情况,南京市公证处协助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收集有关证据,并为其出具了该公司海鸥牌洗衣粉在中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公证书,并对其销售出口单据(二份)进行了公证。另外,公证处还对该公司接受上海分公司转让海鸥牌商标的协议书以及1972年上海市分公司在新加坡海鸥牌商标注册出具了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我方委托的马来西亚律师,同时由国家经贸部商标处、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宣展处、江苏省分公司组成商标小组,与我方委托的马来西亚律师先后四次会见马来西亚贸工部注册官员,进行交涉。该公司1987年9月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商务处(87)马商字第331号文的通知,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官已经同意海鸥牌洗衣粉在该国注册。
南京市公证处
点评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经销的商品在市场上和别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而构成。在商品经济环境下,商标具有特殊价值。对商标进行注册,防止他人在相同商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是保护自己产品权益的有利武器。国际贸易往来中,由于国内一些商家商标保护意识的不足,而被外同抢先注册妨碍自己的商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的事例屡见不鲜。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国际上实行三种原则: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我国采用注册原则,即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而马来西亚是使用原则,即谁先使用,谁拥有商标专用权。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即使是注册商标,使用在先的人也可申请将其撤销。本案例恰恰是利用了马来西亚使用在先的原则,南京市公证处通过调查出具了我方厂家先于当地厂家使用的事实公证书,使我方在当地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未经允许和转让,他人再在相同商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为侵权,从而保护了我方在马来西亚的销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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