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注册合伙企业。有5个注册步骤,如下:1、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准备材料;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结果;3、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受理通知书;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登记费并领执照。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哪些资料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申请,以获得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报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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