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国、出境定居的、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异地调动的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国、出境定居的、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这些人员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 业 保 险 新 规 定 : 舟 山 如 何 执 行 ?
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以及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因此,若失业人员符合以上情形,则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另外,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综上所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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