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合伙后是否负担之前的债务
时间:2023-08-18 01:05:18 3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退出合伙后是否负担之前的债务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2.合伙人偿还外债后,对内部债务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3.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4.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人应当清偿无过错方因合伙合同无效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如果有房产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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