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内容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本罪客观行为中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使其置于行为人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由于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故需要根据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杀伤力的强弱,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点,携带的方式、方法、次数,已经形成的危险状态等判断携带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责任形式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携带,并明知自己进入了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才可能成立本罪。
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携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将枪支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使得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遭到危险物品的威胁,提升了公共危险。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是持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两罪之间存在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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