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内容有哪些?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
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价组织者,又处于一级监管地位,本身不参加证券交易,其主要功能是:
1、为投资者提供有序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借此将证券转让变现,保证证券持续的流通。
2、采用集中、公开的竞价方式达成交易,形成公平交易价格。
3、吸引投资,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每天公布交易行情,充分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为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创造条件。
当公司上期债券尚未募集成功,或者公司对之前发行的债券没有支付本息,再者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当这些情况发生后,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滥发债券欺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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