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到伤害,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无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年月日事故
地点:
诊断时间:年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年月日
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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