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1)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①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价值判断、防止信息滥用、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业、提高证券市场效率。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③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④持续信息公开制度。⑤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2.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管理机构都在寻求有效的约束机制。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操纵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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