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自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
决定与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
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法律规定被决定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有:
(1)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发生在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2)行政诉讼决定的作用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利进行,或者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指定管辖;
(2)管辖权的转移;
(3)是否回避;
(4)确定第三人;
(5)指定法定代理人;
(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7)指定鉴定;(8)确定不公开审理;
(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
(10)案件的移送;
(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生效后必须立即执行,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法律为周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规定了如有关回避事项和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等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防止申请人利用复议制度规避法律,法律还规定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一、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一、工程建设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程建设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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