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法院不支持的情形有:
1、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主张利息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2、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则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超出部分不支持,即最高4倍;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真实意义的情况下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
4、借款关系无效是债务人行为造成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5、贷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律师补充:
借贷合同成立条件如下:
1、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贷行为都是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民间借贷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最需要强调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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