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行乞,构成强迫乞讨罪
时间:2023-04-24 13:40:35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王志宝、王荣生、王清苟三人拘捕,救出被控制的七名残疾儿童送往救助站。随后,检察机关对此案以强迫乞讨罪提起公诉。

近年来,全国很多城市均出现流动的未成年人或残疾儿童跪地、爬地等多种令人同情的行乞方式,他们以谎言欺骗的面具来博得善路人钱物的施舍。从表面上看,投给行乞者钱物是自愿的积德行善行为,但实质上,行乞人所谎称的事实并不存在,而是幕后操纵人捏造的或授意这些未成年孩子虚构的。其行为,一是对残疾人或儿童的身体直接实施强制,打击或控制,使其不敢或者不能抗拒。或强行将残疾人拖到商业街上向路人讨要。二是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按照一定的规则或者监视方式,将残疾人、儿童召集起来到处乞讨,或发起、建立残疾人、儿童组成的乞讨群体进行乞讨等行为。这样,另一方面幕后操纵人变相剥夺了家长的监护权、教养权,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接受义务教育权、被监护权。另一方面,也给残疾人、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地痛苦,也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给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利用未成年人在城市、集镇行乞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条例》对利用未成年人在城市、集镇行乞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刑法》分则中,利用未成年人在城市、集镇以行乞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教的的,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未成年人进行故意伤害、打骂、体罚、饥饿、冻晒、凌辱构成犯罪的,按本法规定,依法论罪,数罪并罚;故意或者过失致未成年人死亡的依法论罪,从重处罚。授意他恩谎言行乞,坐地收取钱款,数额较大的,按共同犯罪处罚。从而使这类犯罪行为能够使用相应的罪状和罪名给予惩处。对利用未成年人行气的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区别情况,分别惩处,情节严重的,应分别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适用数罪并罚。在实践中,以暴力为手段阻止一个或两个残疾人、儿童乞讨,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的要严厉处罚。

综合上述案例中,王志宝、王荣生、王清苟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三人或多名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直接故意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以构成强迫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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