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私募发行方式及条件
时间:2023-03-22 08:02:48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私募的特点在于它的灵活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把发行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以下,以此来引入战略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发行高比例的股份,使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反向收购。但依法触发要约收购的,必须履行相应程序。而且要注意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规定。

在价格方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原则:对于流通股票,购买价格应以市价作为参考,而对于非流通股,则主要以净资产作为参考,如果是国有股,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从已有案例来看,也基本如此执行。但不尽然,如武钢、宝钢的定向增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按照同一价格发行。

一、私募发行的对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

二、私募发行的审批程序

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解决了这个问题,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所以,今后在中国,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无论公募还是私募,都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程序上,上市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私募新股的种类及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作出决议,如果发行对象是关联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根据200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决议还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果发行后的持股比例触发要约收购,可以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如上市公司置入的资产数量超过《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比例,还须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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