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前房屋所有权方面的问题,在房地产证书上添加另一半的名字成为可行之举。
在此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婚前房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将自身婚前单独拥有的房产中的部分产权份额以赠与的形式转让于配偶,而这一过程需缴付契税、交易手续费用、合同印花税收、印花税(权证)以及房屋登记费用等多项税费。
概括地说,通过上述方式来添加配偶姓名至房产证上,事实上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赠予了部分房产的产权给伴侣,因此加注名称后的房产便不再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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