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的一种。有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一、可以被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
(一)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三)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四)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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