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给下列人员(单位):
1、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为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是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者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这是判决生效后的送达对象,如果被告人为个人,判决书可以选择送达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判决书只能送达被告单位注册登记机关,法条表述为“或者”似乎有些不妥。
以上均为应当送达的对象。尽管第五项在数个对象中选择,也是应当送达。
最后,可以送达给近亲属。对于近亲属是可以送达,也可以不送达,是否送达由人民法院掌握,需要注意的是:近亲属不是必须送达。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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