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13 17:10:12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冻结条款内容: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一、关于查封的规定

关于查封的具体规定是:

1、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

2、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

3、对查封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予以退还。

二、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查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三、法院刑事案件暂扣款怎样处理

1、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涉案的款项进行暂扣、冻结后,如果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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