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1:24:18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3、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4、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律师补充:

目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有三点:其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其二,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其三,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象性,因而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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