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虽然未来债权在理论上可以转让,但未来债权毕竟不是现在的债权,未来债权能否实现还不确定。如标的物可能灭失、不能履行、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可能导致债务无法实现。当债权将来不能实现时,如何处理,如何保护债权受让人的权益。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债权转让的性质。
债权、债务转让之后仲裁条款效力
创伟公司欠我一笔货款未还,创伟公司欲将其对宏业公司的一笔债权转让给我。我查看了他们两家公司订的买卖协议,其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请问,债权转让给我后,创伟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我是否有约束力
敖文燕法官:创伟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你是否有约束力,还要看当初那份合同中对仲裁是如何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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