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情况的举证程序: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举证如下:
第一证明侵权主体和事实。证明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侵权事实的存在是案件的关键问题。
其次、原告要举证证明原告方拥有网络作品著作权,这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人员的人证等途径和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一点,是现实生活中的难题。
第三、要举证证明是被告方侵犯了其上述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或文章等,使得其相应权益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失,而对此问题,在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即如何来认定侵权程度和损失,可以通过被告侵权前后自己的营业额或利润的损失数额来认定,也可=可以通过被告方获利来认定,或者可以通过授权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权益来认定,若以上都不行,则只有通过法官在规定幅度内用自由裁量权来酌情考虑认定了。
(三)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
和一般案件一样,采取公开审理程序。但是由于网络的隐匿性,难以发现侵权人的真实信息,法院需要法院调查方式获得。诉讼的程序同样要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证、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等几个步骤。对于不来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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