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是否相似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相关公众的定义非常重要。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注的某些商品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第二,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隔离对象的状态下进行。整体观察又称整体观察,是指观察商标的整体构成和外观形式,看整体视觉印象是否相似。比较的主要部分是指对文字、字母、图形等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进行比较。第三,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即能够标明产品来源,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是商标存在的土壤。如果一个商标失去了它的独特性,它将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标志,而是一个可用的标志。显著性在商标意义上处于核心地位。它对商标的保护强度、商誉、保护范围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显著性不存在,商标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或变得模糊。
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一)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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