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发的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把建建[1996]347号文件有关要求落到实处,要求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立项。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112号文件精神,把好工程报建关,未经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工作,不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三、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把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作为投标条件,更不得将此内容写入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对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四、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也不得转嫁资金缺口。违者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投标资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出现新的带资承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计委
云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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