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搞好我省勘察设计管理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现将《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者,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附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各部直供代管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批。要求设计审查必须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批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各部门、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
中共云南省委(1986)42号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1994)251号文件明确指出:云南省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并明确了综合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和组织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是省建设厅的一项主要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4)251号文件明确了省建设厅与省计委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概算上的分工。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由省建设厅负责,省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建设厅审批。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计委。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我省勘察设计管理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查内容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云南省的以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按规定报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
1、省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根据省政府或项目可研报告批文等要求需由省组织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
2、其他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3、其他工、交、农、林、水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在以上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直厅局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批;无直接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按上述权限划分,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二、国务院各部在云南直供代管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以国务院主管部为主,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审批。
三、在云南的国家部属项目的初步设计,若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审批,则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批。
四、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勘察设计文件与其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级别、证书副本规定的承担任务范围是否相一致,是否加盖有效印章,文件图纸签字是否真实;建筑工程设计等文件是否按国家规定有注册设计人员签字,是否加盖有注册设计人员等有效印章。
2、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概算的内容、深度、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各专业所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可靠、适用、经济、合理,工程设计综合效益是否最佳等。
3、勘察设计成果是否存在浪费或隐患。
4、大型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勘察成果进行审查。
未经政府分工的设计审批职能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不得作为施工建设等工作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批准施工,经办银行应拒绝拨款。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与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时,涉及方案、标准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批单位,经批准同意后,由原勘察设计承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通知,一般问题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后方可修改。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修改通知应作为勘察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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