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车并不必然要求承担全责。
关于无照驾驶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如下:
第一,若由于单方当事人疏忽大意引发交通事故,则该方需承担全责;
反之,如果事故发生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状况改变、相关证据遗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查证交通事故真相,那么逃逸方应负全责;
再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销毁证据者,亦需负上全责;
第二,若事故源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疏忽引发的,应当按照他们各自在事故中的行为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析,分别承担主责、次责与共负责任;
第三,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这种情况属于交通意外事件的话,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因蓄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导致事故发生,他方则无需对此事故负上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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